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30號
107年1月1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周志剛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忠
訴訟代理人 楊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
民國106年4月10日發文字號台財法字第10613909870號(案號:
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裁判字號】 106,訴,930 |
【裁判日期】 1070227 |
【裁判案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裁判全文】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志剛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對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30號判決,聲請
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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