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證明文件
1.個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遷入戶籍 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謄本
2.持有且居住(有居住事實)該房屋,連續滿六年(繼承受遺贈取得可合併計算)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水電費收據
3.交易前六年,不能有出租,供營業用或供執行業務使用 房屋稅單,前六年所得資料
4.個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前6年內未曾有適用自住房地減免所得規定 國稅局查詢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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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證明文件
1.個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遷入戶籍 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謄本
2.持有且居住(有居住事實)該房屋,連續滿六年(繼承受遺贈取得可合併計算)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水電費收據
3.交易前六年,不能有出租,供營業用或供執行業務使用 房屋稅單,前六年所得資料
4.個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前6年內未曾有適用自住房地減免所得規定 國稅局查詢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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