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位:

依法律規定必須設置的停車位 依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 而且要依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 應設置一定的數量之停車位 興建比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不同用途建築物有不同的比例

而且必須以公用部分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 無獨立產權 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自行增設停車位:

指法定停車位之外 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是法定空地並以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 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

產權登記可分為兩種

1.自行增設之停車位 如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級使用上各具有獨立性 並以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 可以視為一般區分所有建物 申請獨立編列建號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獨立產權 而有購買停車位的人為持分分別共有 共有人使用特定車格位置 須透過分管協議約定

2.如果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 無法區隔 而未能取得編列門牌或核發地址證明者 須以共用部分的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 無獨立權狀 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獎勵增設停車位:

政府配合都市發展 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 申請核准以增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所設置的停車位 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 應提供公眾使用 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 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產權登記同自行增設之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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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