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會是行政院下的二級機關,其雖具備一定的獨立性,但通傳會應將行政處分交由行政院進行訴願程序。行政院得依據訴願法之規定,對通傳會的行政處分進行合法性與和目的性的監督。釋字613號中稱承認獨立機關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監督,和訴願管轄無關。

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結論,學說上有肯否兩說:

肯定說

獨立機關應對行政院負責,故行政院仍應審理獨立機關之處分,認為在依據釋字613號的見解,獨立機關仍應對行政院負擔政治與法律責任,故在不影響通傳會的專業判斷下,仍應由行政院負責審議訴願,以落實行政一體原則。

否定說

現行訴願法制定時,並無考量獨立機關的問題,將獨立機關的訴願案交由行政院處理,雖合乎訴願法,但無法回應獨立機關的定位與專業需求。尤其是釋字613號已經將通傳會的人事任命權交由行政院長,導致整體政策安排與決定落入行政院手裡,如果連個案決定都要交由行政院審議,恐怕無法顧及通傳會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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