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實務見解不承認過去確認之訴
現在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法律關係遞延或持續至現在尚存續且具備確認利益就可以提起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然過去之法律關係,如因遞延或持續至現在尚存續,其存否不明,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危險,此危險得以判決除去者,仍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以貫徹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紛爭之功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9號民事判決參照。
補充:
將來確認之訴無論過去或是現在實務都認為不能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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