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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4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18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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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開應收土地款45,000,000元,認屬賴萬於96年度對賴清泉、茂洋公司及赫麒公司之贈與,並加計賴萬96年4月18日贈與其子賴清祥現金1,110,000元,除核定其96年度贈與總額46,110,000元,贈與淨額45,000,000元,應納稅額14,130,000元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14,130,000元處1倍之罰鍰計14,130,000元。賴萬不服,申請復查,嗣於復查審理期間死亡,法定繼承人賴清泉等7人(即原告)乃按被告函依法聲明承受復查程序,復經被告審理結果,獲註銷罰鍰14,130,000元,其餘復查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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