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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

犯罪嫌疑重大,

有法定之羈押事由,

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無同法第114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

「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侵害法益情狀及其人身自由基本權利,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為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確有羈押之必要。另審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等,認為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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