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起訴證明狀

陳報人即聲明異議人

債權人

債務人

為就分配表異議之訴陳報人已起訴,依法提出證明並陳報事:

緣 鈞處x年度民執x號給付價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債權人x之分配表,債權人不同意,業經聲明異議在卷,並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於除法定期間內,對x起訴外,為此檢同起訴狀繕本暨繳納裁判費收據(證一),狀請 鈞處鑒核,准予將該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提存,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x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一:起訴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收據各一份

中華民國x日

具狀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