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起訴證明狀
陳報人即聲明異議人
債權人
債務人
為就分配表異議之訴陳報人已起訴,依法提出證明並陳報事:
緣 鈞處x年度民執x號給付價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債權人x之分配表,債權人不同意,業經聲明異議在卷,並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於除法定期間內,對x起訴外,為此檢同起訴狀繕本暨繳納裁判費收據(證一),狀請 鈞處鑒核,准予將該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提存,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x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一:起訴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收據各一份
中華民國x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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