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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納稅人交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財產以「分割繼承」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者稽徵規定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履行交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財產,以「分割繼承」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者相關稽徵事宜乙案,仍應依本部92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74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旨揭案件,稽徵機關於依「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追蹤管制要點」第4點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發函輔導繼承人洽主管機關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後,如繼承人未能配合辦理,除仍應按其移轉之財產資料審核並予以列管外,並應通報該不動產坐落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註記。為利地方稅稽徵機關日後相關課稅事實之認定,通報時,應一併檢附繼承人履行上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財產交付或移轉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財政部101/01/16台財稅字第100004666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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