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Wb8xAt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被告與應召站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自104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查獲日止所為數次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至另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209號刑事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