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雙方簽立協議書,如果有一方不願辦理離婚登記,也還是必須要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立書協議人: xxx(以下稱甲方) xxx(以下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感情不和),故兩願離婚,並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約定),約定本協議書內容如下:
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親權)
一、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xxx(生日:xxx 身分證編號:xxx)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x方認知,並由甲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二、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約定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一)寒暑假特殊節日分配方式;如何分配會面交往時間;接送地點與時間
(二)特殊約定如下內容:
1.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生活之前提,乙方得隨時與子女通信
2.乙方如有上述約定時間外欲與子女共同度過之期日,應於該其日前七日通知甲方,除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3.任一方陪同未成年子女出國,均應事先告知他方,如出國期間超過x天,並應經他方同意
4.若乙方不在國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時,乙方得委由xx前來探視
5.子女未成年前,如一方之居所、工作環境、電話有變更,應主動告知他方
貳、財產之分配
甲乙雙方名下不動產約定各歸所有,x方同意補貼新台幣x元予x方,雙方同意相互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參、扶養費之給付
一、雙方同意自協議離婚之日起,至兩名子女大學畢業之日止,由乙方依據111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標準,每月給付新台幣x元,作為自女之養育費用。前開給付標準,並應隨日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北市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漲幅調整
二、上開金額應由乙方於每月5日前匯入甲方約定之帳戶,若有一期未準時支付,其後五期視為到期
肆、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書日後所生紛爭,由台北地院管轄
立書協議人
甲方
生日
身分證號
地址
乙方
生日
身分證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範本二
立協議書人
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姓名: (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茲因甲乙雙方個性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雙方同意協議離婚,簽訂協議內容如下:
一、甲乙雙方即日起同意離婚,並同意於民國x年x月x日至x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之登記。雙方並同意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不得有干擾他方之行為。
二、夫妻財產分配:
(一)婚後甲方位於xxx之不動產(地址:xx),其房貸債務由甲方或其家人負責償還予銀行。因乙方為前述房貸貸款名義人,乙方同意配合銀行相關作業程序,如換約或領取清償證明。
(二)除以上特別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子女親權、探視及生活教育扶養費用之約定:
(一)子女親權:
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xxx(生日:xx,身分證字號xx),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親權)由甲乙雙方共同任之。惟由乙方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並擔任主要照顧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有關就學、學籍、戶籍之重大事由,雙方同意由乙方單獨決定。
(二)子女探視權:
1.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xx正常課業與作息情況下,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及時間如下:
甲方每月可與未成年子女進行四次會面交往,會面時間及日期由乙方決定之。乙方應於每次交往會面交往前兩日通知甲方,並由乙方接送未成年子女往返甲方住所。會面
交往時間每次以8小時為限。
2.甲乙雙方聯繫電話以及住址如有變更,應於變動後一週內告知對方。
(三)子女扶養費:
1.甲方同意按月支付未成年子女xxx扶養費新台幣xxx,直至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為止。
2.上述約定之扶養費總計共xxx元(計算式:xxx),甲方同意全數信託至xx銀行
3.甲方同意於民國111年x月x日前先信託xxx萬至前述信託銀行,於民國112年x月x日前補足剩餘xxx萬至前述信託銀行。
4.倘甲方上開費用一期遲延信託、或未信託至前述銀行,經催告後14日內仍未給付者,視為已到期,甲方同意針對尚未信託之款項逕受強制執行。
5.甲方同意預先將信託期間(即15年6月)之全部管理費預存入指定之信託銀行,信託管理費於正式委託時開始起算。
6.其餘信託條件約定如下:
(1)前述信託應為不可撤銷之信託契約,甲方信託期間亦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給付方式、及金額。
(2)信託受益人:xxx、指定匯款帳號
(3)xxx同意無償擔任信託監察人
(4)信託銀行應於每月1日給付新台幣17000元至上述指定匯款帳號,直至期滿為止。
(5)倘信託銀行後續衍生相關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7.甲方同意將一份合法生效之信託契約影本,交予乙方備查留存
四、未成年子女xxx郵局帳戶(帳號:xxx)內之定存100萬及相關育兒補助,皆為未成子女xxx所有。帳戶存簿與帳戶印章同意交由甲方保管,帳戶款項於甲方身故後始得動用作為未成年子女xxx之教育基金。
五、雙方債務債權之約定:
於離婚生效日後,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責,與對方無關。
六、本離婚協議書經雙方同意後簽立。如有違約情事,或非法干擾他方,願受法律之執行,雙方不得異議,本契約在自由意志下約定,恐口無憑,立此書以茲證明。
七、本協議書在xxx事務所承辦公證人前簽立並公證,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戶政事務所留存乙份、公證人留存乙份。
立協議書人
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