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3Hg0zOS

1.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

「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得終止時而不終止,並非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參照。

2.第三審不得提出新證據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證據,法院亦不得斟酌或調查新證據。上訴人上訴第三審後提出86年地價稅、房屋稅繳稅書,核屬新證據,依上揭說明,非本院所得審酌,併予敘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