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是一種不利處分,而且具有制裁性,故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係對一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應與「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有所區別,蓋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例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此類「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行政判決參照。
「檢查結果不合規定,違反公共安全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得命其定期停止營業,以強制手段達成觀光遊樂業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符合安全之行政目的,該停止營業處分與所據之作成處分規範本身所要求之行政法上義務之實現密切相關,對於觀光遊樂業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安全不合格所可能導致之危險,屬直接排除危險並預防再發生危險之手段,其性質為管制性行政處分,而不是在追究業者過去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並嚇阻其將來再度違法的處罰性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14號行政判決參照。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