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函釋連結:https://bit.ly/3jJbtSY

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770666023號函民國77年12月01日要旨:出售自宅用地未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增稅重購時仍得申請退稅

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有同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另外補充重購退稅必需要注意的地方

1.如果事先購後售,必須要在重購土地時就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也就是說實務上,如果我們先買新的土地,後來配偶再贈與土地給我,就不能適用。

2.退稅後五年內不能出售或營業使用,但如果真的必須要把戶籍遷出,至少要必需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在原戶籍內,所以如果因為小孩設籍明星學區的關係,必須要把戶籍遷出的話,一定要在遷出前,先把符合的人戶籍先遷入,不得中斷設籍,否則一樣會被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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