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可以以違背公序良俗主張簽發的本票無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判決連結:https://bit.ly/39tqHac

「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七十二條定有明文,查由上開證人楊淑○之證詞,及審酌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二四九四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二號妨害家庭案之調查結果可知,被告為取得分手費乃利用其妻即證人楊叔○賣淫,並利用知悉楊叔○與原告從事性交易之機會,協同不知情之員警,以捉姦之名義,趁機取得原告與楊叔○姦淫之證據後,再以揭發醜聞之手段相脅,致原告不得已而簽發系爭本票及和解書予被告,核被告以此方式取得系爭本票及和解書,實已有違公序良俗,依上開規定,該和解書及系爭本票之簽發,均應為無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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