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台幣xxx,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為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x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如果金額不到50萬可以不用寫,民訴第389條第五款)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

二、復按

三、綜上所陳,被告實有依約給付管理費用之必要,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訴之聲明之請求,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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