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故意的有無。

判決連結:https://bit.ly/35m9XRr

「又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端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不能因事出突然,即認為無殺人之故意;至被害人受傷之程度、被害人受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傷痕多寡、輕重如何,僅係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究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絕對標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50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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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