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

遇到一個特別案例,當事人繼承取得長輩遺留的房子,但這個房子已經給朋友住了30年,原因是甚麼不清楚,但朋友都沒有繳租,所以現占有人與長輩應該是使用借貸關係。如果有繳租金就比較麻煩,可能被歸類為不定期租賃,要把租客請走就比較麻煩。

判決連結:https://bit.ly/2TeFyh5

「至使用借貸契約,原屬貸與人與使用人之特定關係,非如租賃契約之民法第425條規定,借用人自不得對借用物之受讓人主張其與原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故因使用借貸而占有不動產之現占有人,不得以其與現在所有權人前手間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對抗現在所有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2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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