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發現後,新屋主都會要求減價或解約,但只要狀況不太嚴重,判決結果通常都是減價。

這個判決比較特別,交屋已四年多,法院判決解約,互付回復原狀義務,但判決尚未終結確定,故還有翻盤的可能。

判決連結:https://bit.ly/37jVsyW

撇除法律層面,乍看之下好像買房白住了五年,但當事人應該去評估房價在這五年的波動,值得否?

另外會產生的問題是,今天買方提出解約的要求,可否請求賣方在尚未回復原狀期間,這個期間的遲延利息?

只要屋主有提出同時履行抗辯,這邊就無須負擔利息部分。

「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既依民法第264條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並經本院認該抗辯係屬有據,則原告請求遲延利息部分,於原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被告前,被告就應返還之買賣價金790萬元尚不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即非有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