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法律上的名詞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這個判決是今天房客是因為要開餐廳承租,但今天遇到管委會刁難,導致屋主無法依約配合變更使用,即使肇因為管委會,但房東還是必須要賠償房客損失的案例。
判決連結:https://bit.ly/3kCIob7

「租賃物之交付與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保持,乃出租人之主要義務,與承租人支付租金之義務,彼此有對價關係,如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未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而致承租人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非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租金之給付。」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外可以延伸的問題是,今天是否要房客先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才可以請求房東損害賠償?

不需要。

判決連結:https://bit.ly/2FHpdhP

「租賃物交付後,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應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觀民法第423條之規定自明。故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致承租人受損害者,承租人即得請求出租人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不因承租人有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租金而有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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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