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還好是原告之訴駁回,要不然就很尷尬了,沒想到清大沒有法律系還是會有學生會提起這樣的告訴。

「系爭第3封電子郵件內容略為:「建議你不可在這問題上硬凹,你對模型的理解能力如同盲人,完全是由我的眼睛幫你看,告訴你如何讓你去做,你若繼續盲目的以為那樣與原模型不同而不願動手移至文獻回顧,你做出來的論文只會是通篇不合邏輯,並會被質疑抄襲」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細譯全篇內容,被告乃以盲人比喻原告對於模型方面的理解能力,由被告於系爭第3封電子郵件內表明「完全是由我的眼睛幫你看」等語自明,且被告亦在郵件內容提醒原告避免遭質疑抄襲,並非以稱原告為盲人而有侮辱原告之行為,應可認定。是以原告雖主張被告有前述侵權行為之情事,並導致其有心理疾病,甚至需就醫治療云云,惟此部分被告否認,且原告除前開3封電子郵件及就醫紀錄外,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侵權事實之存在,自難認原告上開所言為真實。是原告既未就其上開主張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採信原告所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86號民事判決參照。https://bit.ly/2ZR0n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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