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實務上誣告罪很難成立,因為必須要
1.「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倘無證據證明其確係虛構事實故為申告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參照。https://bit.ly/3iKE75h
2.「再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確定者,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誇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刑事判決參照。https://bit.ly/3fc0K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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