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法拍取得1/10所有權,價金100萬,今天起訴時,訴訟標的費用計算是要以100萬去計算還是整筆房地價值也就是1000萬計算?

100萬計算即可。

關於訴訟標的價格核定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77-1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所以說今天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持分越小的人當原告對於節省訴訟費用越有利,另外要補充的是,也有實務認為法拍的價格與市價有一定差異,而以其他方式計算的,請參考如下裁定:

「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為達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之目的,設有折價拍賣之制度,致拍定金額與市價間存有相當差距,自不得以拍定金額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參照。https://bit.ly/2ANh3BS

而也有法院以公告現值做為標準「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與市價相當,當事人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非不得以之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20號民事裁定參照。https://bit.ly/3hFHVVa 也有以估價報告作為參考標準「原法院因而本此為上開抗告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以:鑑定報告鑑定結果,遠逾土地公告現值及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網公布附近土地實價登錄資料之價額,應不足採等詞,惟天易事務所係新北地院審理本件訴訟時,徵詢兩造意見後,經兩造合意自所建議名單以抽籤方式決定之鑑定機關,並至現場勘驗,依近鄰地區土地利用情況、公共設施、交通概況及鑑定標的之土地個別條件,選取比準地後而為鑑定,應係合理之交易價額。而公告現值並非實際交易價額,抗告人所提實價登錄資料,時序自民國103年12月至105年6月,均在本件起訴(105年12月)前數月或數年,且與本件土地有相當距離,尚不足以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標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01號民事裁定參照。https://bit.ly/2NasF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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