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xxx元
原告:xxx 住:xxx
被告:xxx 住:xxx
為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兩造共有物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xx段xx地號土地所有權持分全及其地上建物即建號xxx門牌台北市大安區xxx號房屋所有權全部准予分割,以變價方式分割,由兩造分取價金。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坐落台北市xxx地號土地所有權持分全及其地上建物即xxx房屋所有權全部係兩造所共有,原告依民法820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原告委由訴訟代理人通知被告出面協調分割,被告不同意分割,原告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依法請求分割。
二、因兩造如以元物分割方法,無法達到原來使用目的,原告請求變賣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法,由兩造分配價金,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xx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
具狀人:xx
撰狀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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