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是常聽到的概念
起源於民法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但這一條是在民國89.5.5才施行的,那到底在之前簽訂的租約,有沒有這一條的適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
可以參考如下的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277號
應審究者則為新修正民法對於成立在89年5月5日施行前之租賃契約,是否仍有適用?按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條訂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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