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用申報地價10%,舉例說,占用一年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申報地價x土地面積x10%

原因來自於土地法97條(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但非必然,原因可以參考如下判決,下面的判決只用5%做為計算的基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5245號

https://bit.ly/2TzaZDm

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百分之十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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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