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是鄰居是pizza店,因為營業機器發出的聲音導致疑似罹患憂鬱症,而要求限制噪音音量排放,與要求損害賠償
最後法院判賠30萬元,至於限制噪音音量部分則駁回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
至於限制噪音排放的部分法院認定的見解如下:
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固請求得禁止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八百條之一規定,此項規定於承租人準用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七百九十三條但書復規定甚明。而上述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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