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
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而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乃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所有權在分量上享有之抽象比例,存在於公有物之任何一部分,並非共有物的具體部分。
公同共有:
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為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所謂公同關係指構成公同共有的基礎法律關係。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惟並無所謂應有部分存在。
1.基於法律關係規定者: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
2.基於習慣而承認而生者:祭祀公業財產,最高法院判例認為全體派下員共有。
3.基於當事人之法律行為者:合夥契約,合夥人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夫妻共同財產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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