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習慣在有買方的時候,會要求一個禮拜或短短時間的專任約,在專任約上面有一條,若達到底價,可以直接轉定金。

仲介會想要一般改專任約,是為了自身利益考量,希望在洽談的時候,不要有其他意外,在新北市很常見,台北市不常見,因為台北市總價較高,不容易像新北市發生可能一個不錯的案子,很多家仲介都有買方的情況。

常見的糾紛是仲介直接跟屋主說成交了,但屋主反悔不賣。

屋主反悔不賣的理由可能有很多,有其他仲介出更高,覺得賣便宜了,或是家庭因素。

但仲介往往會要求賠仲介費及違約金。

若是真的有合理原因應該跟仲介好好討論,應該都是可以好好溝通的。

但若真的遇到比較強硬的仲介有幾種方式可以訴求:

講理屋主一定說不過去,所以要從其他地方來攻擊。

之前法院曾判決雖然屋主違反合約規定,但中間因為洩露屋主底價給買方,以及中間價格不實回報,因為不動產經紀業處罰最少從六萬到三十萬都有,所以最後雙方和解。

因為在與買方談價的過程中,一定會有很多價格上的虛報,所以仲介一定不敢讓買賣雙方直接對質。

除非屋主惡意毀約,要不然法院一定都會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保護他們,而仲介也會考量打官司的時間與金錢的耗損及之後有機會拿回來的錢的多寡。

如果是服務費金額不大的案子,基本上他們只會想嚇嚇屋主,看屋主願意給多少服務費再來談判,若是遇到比較強硬的屋主,他們也不會真的來硬碰硬,只能摸著鼻子認了。

但像高國華的案例,就是惡意毀約,且牽涉到的金額太龐大,仲介就願意花時間與金錢去打官司,若是一般幾百萬的案子,那基本上不會有太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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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