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若是父母與建商訂約購買房地,指定登記名義人與子女直接與建設公司簽約,由父母代為支付價金,看似本質上並無不同,反正其實都是父母出錢,但是實務上差異很大。
實務上認定:
1.父母與建商訂約購買房地,指定登記名義人與子女,會被認定贈與給小孩房地。
2.子女直接與建設公司簽約,由父母代為支付價金,會被認定贈與給小孩買房子的價金,因為契約是由子女與建商所訂,子女原本有支付價金的債務責任,但卻由父母代為支付,就表示父母承擔了原應由子女履行的債務,應以承擔債務的金額為贈與的金額。
那您可能會問這兩個認定上的差異上有何實益呢?
舉例今天父母在這個例子中買入的房地是市價1000萬,如果是第一種情況被認定贈與給小孩是房地的話,小孩子取得房子成本的認定會是贈與時的房子與土地的公告現值,而在台灣公告現值又比市價低很多,也就是說在房地合一稅的現在會容易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假設小孩過幾年後想要把房子賣掉,假設最後也賣1000萬好了,扣掉有的沒的稅費...等等,實際上是賠錢的。
但國稅局的認定小孩的取得成本是當初取得房地時的公告現值,假設當初公告現值是500萬,所以國稅局會認為小孩實際上是賺錢的(1000萬-稅費-取得成本500萬)
而導致實際上沒有賺錢,但因為當初一個不懂稅法的原理設計,讓父母的好意,反而必須要繳納所得的案例。
但如果當初是由子女直接跟建商簽約,父母的贈與就會被認定為資金1000萬的贈與,小孩取得房地的成本就是1000萬的買價,相對的如上面的例子,反而有財產交易的損失,而非賺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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