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債權人自行查詢的費用支出不能列入。

惟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or第27條第1項命債權人查報時,債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之費用,始得列為執行之必要費用(高等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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