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但通常以行為人優先。

行為責任:指自然人或法人,因其行為導致公共安全或秩序產生危害,而應負有排除危害回復秩序及公共安全之責任。

狀態責任:指物之所有權人或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基於對物之支配力,就物之狀態所產生之危害,負有防止或排除危害之責任。

至於責任之義務人,應該以行為或狀態責任為先?基於行政行為有效性原則,應優先考量最快速、最有效排除危險者,且責任人之選定,應符合比例原則。

決議連結:http://bit.ly/2NBuXXZ

依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90條第1項(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73條後段(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於本題情形,擅自變更使用者為乙,如建築主管機關已對乙處罰,並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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